公告:
  • 德州法律服务网(www.dzfalv.com )隆重推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前期物业调查、销售合同审核、代理交房、房屋买卖抵押租赁诉讼系列房地产律师业务,竭诚为您服务!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医疗纠纷、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
    最 新 热 门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要离婚?心理专家八点忠.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份额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夫妻财产遗赠“第三者”法律不支持   3星级
    夫妻财产遗赠“第三者”法律不支持
    作者:网络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泸州“第三者”索要遗产案,昨日由泸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审判,引来了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20多家媒体的40余名记者参加旁听。昨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审理中,双方紧紧围绕“黄永彬的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公证遗嘱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了十分激烈的辩论。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对那份虽经公证的遗嘱不予采信。据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泸天化集团男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于1993年结婚。但蒋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黄永彬与比他小22岁、名叫张学英的女人相识,第二年同居。蒋伦芳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共同租房公开非法一起生活。今年2月,黄永彬因肝癌晚期住进医院。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要将自己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2日,黄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黄将遗产赠与她,并有公证机关公证,在场人士一片愕然。黄妻蒋伦芳不承认“遗嘱”,不愿执行。为此,张学英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法律,判令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在5月17日、5月22日、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10月28日,张学英不服该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该适用《继承法》而非《民法通则》”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何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我国民法中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也有类似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依学者解释,此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公序良俗同义。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对“婚外同居人”的赠送或遗赠,均属违反性道德,该行为理应被认定无效。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婚外情成为婚姻头号“杀手”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执业动态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法律服务网站长: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158号、市工商银行西30米)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