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1、夫妻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特有财产负责清偿。但是,当确定特有财产的责任时应内外有别。法定特有财产,对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或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都是确定的,不易产生争议或疑惑。但对于约定特有财产,婚姻外部的人却难以了解。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以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协议,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对于第三人而言,只有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同意按照该约定由一方承担清唱责任,才产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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