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夫妻约定财产时应注意什.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
     离婚经济帮助金
     离婚经济补偿费
     离婚冷静期
     确认亲子关系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律师遗嘱见证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德州房产律师
    法定夫妻财产制    3星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10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夫妻约定财产制

  • 下一篇文章: 夫妻之间借款协议效力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