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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的条件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必须具备的结婚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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