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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要求相当严格。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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