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德州法律服务网(www.dzfalv.com )隆重推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前期物业调查、销售合同审核、代理交房、房屋买卖抵押租赁诉讼系列房地产律师业务,竭诚为您服务!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医疗纠纷、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
最 新 热 门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要离婚?心理专家八点忠.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什么是法定继承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相 关 文 章
无相关文章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热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作者:
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
德州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10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录入:
Admin
上一篇文章:
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
下一篇文章:
什么是代位继承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执业动态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法律服务网站长: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158号、市工商银行西30米)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