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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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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作者:
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
德州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10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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