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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1、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无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途径,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但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在实际中很难把握。
    2、探视权执行标的模糊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3、探视权执行周期长
       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
    4、探视权强制执行难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阻碍执行目的实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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