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同居关系”,实质上应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应予解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同居的法律关系分两种情况 一、与无配偶者同居。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是否生育子女,均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割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见,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双方均不受婚姻法的约束,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双方分手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名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权益仍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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