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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3星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8

    1.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调查取证。

    3.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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