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盗窃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业务项目
     行政协议的判决结果
     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撤销型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盗窃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业务项目
     职务侵占罪
     交通肇事罪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刑事赔偿赔偿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重婚罪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区别.
     提起自诉的条件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    3星级
    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刑事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它是双方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所达成的一种谅解。由于这种谅解,使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求,被告人自愿承担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解也是自诉人放弃诉讼处分权的一种形式,但需由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并经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由于和解引起自诉人撤诉、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因此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使这种诉讼处分权。法院经审查,如发现自诉人是在被告人一方的威胁、欺骗等情况下被迫而与被告人和解的,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而应继续审判,这样才能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

  • 下一篇文章: 刑事自诉人范围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