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感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本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就是对财物持有人、保管人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财产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人身权利。 二、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持有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且是便于携带逃跑的动产,如手表、项链、随身听、手机、挎包、提包、自行车等物品。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抢夺的行为; 2、行为人采取公然夺取的行为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 3、行为人的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第二款的为十四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影响本罪主体的成立。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但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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