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进行保险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刑法典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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