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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星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2-10-22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⑵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⑶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⑷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⑸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⑹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⑺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⑻失效、变质的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刑罚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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