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法律服务网(www.dzfalv.com )隆重推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前期物业调查、销售合同审核、代理交房、房屋买卖抵押租赁诉讼系列房地产律师业务,竭诚为您服务!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医疗纠纷、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
    最 新 热 门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要离婚?心理专家八点忠.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什么是法定继承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离婚的法律后果
     律师遗嘱见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妻子私堕胎 丈夫讨生育权   3星级
    妻子私堕胎 丈夫讨生育权
    作者:网络 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本报讯 (刘丽英 杨友华王振勇) 结婚不到1年,妻子就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子将已在腹中孕育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为此,丈夫向法院反诉,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他的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漳州南靖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为生育权索要精神损失赔偿案件。
     
     
    2003年9月,黄某与戴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谈恋爱,两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2004年5月,妻子黄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久,黄某怀孕了,她在矛盾中挣扎了许久,一方面她已决心把离婚官司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又想生下宝宝。最终,她觉得,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将孩子带到人世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她将已孕育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
     
     
    去年8月,黄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戴某反诉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
     
     
    法庭上,戴某拿出了胎儿的准生证明和妻子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卡,提出“孩子是我们共有的,她不能自作主张打掉那么健康的胎儿。”戴某认为,妻子私自引产,在伤害自身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因此妻子理应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妻子黄某则认为,生孩子与否是她的自由,丈夫无权干涉。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原告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原告身体的组成部分,而被告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原告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被告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原告的意愿决定,被告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被告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原告不生育的人身自由。
     
     
    (来源:厦门晚报)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女性自主生育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执业动态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法律服务网站长: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158号、市工商银行西30米)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