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夫妻约定财产时应注意什.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
     离婚经济帮助金
     离婚经济补偿费
     离婚冷静期
     确认亲子关系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律师遗嘱见证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    3星级
    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去世后,已有身孕的王艳和婆家人签订“留后”协议,后王艳擅自将小孩引下,被婆家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今天,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留后”协议书无效。    
            2003年3月11日,王艳与林亮经人介绍相识。3月17日,王艳与林亮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林亮在搞运输途中不幸车毁人亡,此时,王艳已怀孕六个多月。为给林亮留下一后人,2003年11月4日,林亮的弟弟林明与王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王艳所生孩子由林明抚养。甲方给付乙方6800元作为营养费补偿,2003年11月4日给付1000元,剩余5800元在王艳生下孩子后由甲方抱养时一次付清。二、该孩子日后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一直抚养到该孩子成年……。”协议签订后,王艳收取了林明给付的营养费1000元。  
           2003年12月3日,王艳在未经林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引下。林亮的父亲和弟弟林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艳返还收取的营养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给林亮“留后”所签订的协议书,限制了被告王艳依法享有的生育自由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由此而取得的营养费1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配偶权之争

  • 下一篇文章: 婚前爱情协议被判无效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