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最后,受诉人民法院以丙女、甲男的通*行为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为由,判令丙女、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按照传统民法的观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而包含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却处在风两雨飘摇之中。 但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向人们提出了配偶权法律保护这一十分尖锐的问题,在时下颇为敏感却又司空见惯的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前引案例充分印证了这一问题,就案例而言,此案系干涉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论其事实,案情极为简单:丙女与乙女之配偶甲男通*,乙女精神上受有损害要求赔偿。从情理和道德的角度讲,丙女、甲男通*,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有伤风化,而且其通*行为破坏了乙女幸福、和谐、圆满的婚姻生活,给乙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丙女、甲男应当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但若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法律确实又没有对通*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疏漏,无疑给追究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留下了空白。最后,受诉人民法院以丙女、甲男的通*行为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为由,判令丙女、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事求是地讲,法院的判决则不无疑问:丙女与甲男通*,是否侵犯了乙女的名誉权?以名誉权侵权对乙女予以法律救济,是否妥当?如果我国法律引进配偶权保护制度,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讲,其对通*行为受害人的保护是否会比现今判列例按名誉权保护更为妥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回答上述问题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还有待法学理论的发展及立法的实践,方能求得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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