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盗窃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业务项目
     行政协议的判决结果
     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
     撤销型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盗窃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 德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业务项目
     职务侵占罪
     交通肇事罪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刑事赔偿赔偿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重婚罪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区别.
     提起自诉的条件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3星级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当然,这种两审终审制有其适用上的范围,也有其法定的例外。例如,对于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非死刑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该裁判在超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间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再经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在依法宣布和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提出抗诉。

    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这种程序并非由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上诉或抗诉所发动,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就死刑判决实施的审查和核准程序。这种程序尽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件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获得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因此也应视为一种普通救济程序。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 下一篇文章: 刑事被告人辩护权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