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权主要主要内容:1、加强了辩护方的辩护力度,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33条和第34条);2、在庭前,检察向法院移送 起诉书和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 照片等(第150条);3、控诉由公诉人进行,辩护由辩护方承担,并由双方各自举证、质证 、论辩和辩论等,确立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地位(第155条、157条)。上述规定表明,现刑诉法的 诉讼结构,已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进了一大步,在使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趋向平 等、在抗诉力度与控诉力度趋向平衡方面迈进了一步,同时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因此,有人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结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仍有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其沉默权,不享有不供述的自由;律师会见受多 种限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不享有豁免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极易受到控方的非法的刑事追究, 等等。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用等。表明辩方的地位比控方的地位低,抗辩的力度弱,被告人的辩护权比国际上通行的状况还差。因此调整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就成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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