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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罪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一、概念
      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子性的自由权利。本罪的对象为女性,既包括成年女性,也包括幼女;既包括已婚妇女,也包括未婚妇女;既包括作风正派的妇女,也包括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罪中的性交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而行为人与之性交。如果妇女同意性交,行为人与之性交,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不论这种性交关系合法正当与否。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但可以与男子构成共同犯罪,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女性教唆或帮助不满14周岁或14周岁以上、但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妇女行为的,为间接正犯,可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其他妇女的,以强*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
    3、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罪;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4、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
        强*妇女、*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妇女、*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妇女、*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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