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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三、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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