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发言排名 查看精华
刘律师您好,打扰一下,我在宁津农村有一片自留地,是当时农转非时父亲带出的口粮地,我们有当时村里分地时的证明(原村支书已退休),已使用20多年了,现种有树木,由于靠近路边,村委会想强制收回,出卖,但村委会未通过协商,直接起诉法院,法院判决他们胜诉,判决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一款,请问:法院引用条文是否合适?如果我们上诉,应该怎样去做,谢谢。
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属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本案中涉及的宁津农村自留地,属于你父亲的承包地,尽管你父亲已农转非,但他拥有该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村委会要收回的话,应通过解除承包关系来解决问题,法院也应遵循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处理纠纷。但法院以侵占关系判决你们败诉,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