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衔:网友
发言数:3
|
|
您好,我于97年12月在我单位工作至今将近10年,也许是由于明年新劳动法的实施,单位逃避和我们签定无期合同的缘故,以我所工作的部门个人承包无岗位为由,要求我们自动离岗,从8月份待岗至今没发过工资而且我又是怀孕在身,前几天单位说给我们按照一年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进行经济赔偿,基本医疗保险交至9月份,请问这是否合理.再就是我是怀孕妇女按劳动法单位是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我什么样的经济赔偿,请您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给我一个全面的回复,谢谢,急盼!
|
|
2007-10-16 19:28:15
邮件
主页
QQ
IP |
|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215
|
|
你好: 首先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怀孕妇女是依法不能解除合同的,因而单位就法律层面而言,在你不同意情况下,无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在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单位除按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需缴齐各种保险。另外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孕期和哺乳期的损失。 |
|
2007-10-19 18:28:18
邮件
主页
QQ
IP |
|
共 1 条回复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1页 10条回复/页 转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