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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我于2011年10月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面积90多平方,交得是全款,合同约定,一次性交款可以优惠2年的租金收入,当时我是享受了这个待遇;房屋应于2012年5月1日交付,逾期1个月可以解除买卖合同;但开发商至今未交房,我遂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以我享受了优惠条件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我想知道: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你好:
开发商的优惠条件,是为了销售采取的策略,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阻却理由。
因你与开发商约定的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你有权解除合同。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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