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的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毕业后在州城一家个体公司工作,之初签订了那家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但他约定试用期竟然是3个月,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只是说按月发放。假期及加班费用更没约定。福利及保险及其他都没约定,只是象征性的说保障“保障乙方享有工作、休息、工资、福利待遇等权利”。入职时还要求找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盖公章。
在乙方(我自己)离职的时候要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违约造成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甲方享有获得 万元培养费赔偿的权利;”而对甲方无任何约束。
更费解的是,合同说明工资按月发放,但实际上公司扣留1个月工资不发,我不知道是我理解有问题还是公司违约表现。
我想麻烦老师帮我解释一下,这样的合同合法么?我按合同上说的现在还在3个月的试用期中,但这公司的种种规程让我想辞职,我又该怎样处理这份合同呢?
我之前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对劳动合同法不是太了解,现在没办法,促使我学习了劳动合同法,但才疏学浅,好多事情不理解,还望老师能指教一二。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