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孩子进行的体育活动在法律上属于自冒风险行为。
自冒风险又叫自甘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自甘风险最常见于体育竞技活动中,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这种竞技性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因而您的孩子及作为监护人的你不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因“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如果场地符合标准,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进行了施救;如果是在上课,有授课教师在场指导的话,学校就履行了其相应职责,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