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7日我父亲顶名为我村村委会贷款40000元。这笔贷款的所有手续全部都是由我村村支书去办理了,除了叫我父亲在相关手续上签名外,这笔钱的提取并不是我父亲提取的,由村支书提取,我父亲并未见到这笔款项,当时村支书给我父亲写了个字据,内容如下:***2008年6月17日贷款肆万元整,为村修路农户贷款,本贷款由村委会负责偿还,与本户无任何关系。落款是**村委会:***。
这笔款项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村委会并未还款,于是银行起诉到县法院,2011年5月17日起诉,2011年7月21日判决,12年的4月27日,还款20000元,含1065的受理费,同年5月4日还款10000元,2014年9月26日还款10000元,截止到目前,连本带利尚欠银行26000元,现在法院还在传唤贷款人及担保人,但是法院判决书上明确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请问法院现在还有执行的权利,今年9月份,法院带工作人员用手铐带走了担保人,请问合理吗?
另外银行在办理这笔贷款时,完全知道这笔款项是用于村委会的,并且是村支书和银行交涉的,村支书到现在也承认这笔款项与我父亲和担保人无关的,法院也是知情的,其次,这笔贷款的所有手续贷款人不管是正本还是副本,哪怕是相关手续的复印件都是没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