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因房产是你大哥在婚前购买,房产证登记的也是他的名字,因而,在无婚后协议情况下,房产属于你的大哥的个人财产。而女方的装修物与房产事实上不可分割,形成法律上的添附关系,因房产是不动产,且价值明显高于女方的装修物,在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装修物所有权转移于男方,房产的升值利益属于男方,女方无权分割。
女方有三处花费,离婚时处理如下:1)5万元装修问题。因装修物添附不动产,所有权由女方转移到男方为其所有。但男方取得装修物所有权是在婚前女方对其无任何法定及约定义务情况下取得,他得到了不当利益,却造成了女方的损失,从而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故男方应依法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即5万元装修费返还女方。2)4万元家私问题。因是女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且无婚后约定,所有权应属于女方,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因共同使用造成的折旧,由双方各分担一半。3)婚后还房贷1.2万元问题。因房产属于男方,房贷为男方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属于男方,另一半属于女方。属于女方的另一半偿还男方个人债务,同样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离婚时男方应返还给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