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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主题: 二手房转让税收问题
王杰
GG



律师你好:

      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今年8月1日前我和卖方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内容如下:1.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售价为30万元 2.买卖方义务中各有一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各项税费;3.补充约定中有:营业税等与过户有关的税费由买方缴,卖方净得人民币30万元;4.合同上有:若因政策变动和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免责条款,本合同自行终止,买卖方相互返还证件和钱款。  

  问:1.如果8月1日后过户时,按现规定,营业税、契税,应由哪一方交?2.由卖方交的营业税等税费,是否可约定有买方承担?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实施,按规定怎样计算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2007-6-12 21:38:15 邮件 主页 QQ IP
刘山陵律师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215


      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属于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及其他税问题。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营业税、契税是房产转让时应缴纳的两种主要税费。营业税由卖方承担,契税由买方承担。但是在房产转让实践中,卖方总是千方百计的想把自己应承担的税费转嫁到买方身上。在这个案例中就存在“营业税等与过户有关的税费由买方缴”的约定,这种约定因符合民事主体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意思自治原则是有效的。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转让住房收入等于从二手房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差额。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7-6-12 22:56:49 邮件 主页 QQ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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