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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8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新范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COLTD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公司股权结构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厂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冻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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