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法律服务网(www.dzfalv.com )隆重推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前期物业调查、销售合同审核、代理交房、房屋买卖抵押租赁诉讼系列房地产律师业务,竭诚为您服务!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医疗纠纷、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
    最 新 热 门
     固顶 买卖合同质量违约
     固顶 违约金问题
     固顶 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固顶 股东诉讼的四种情况
     固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固顶 可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
     固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
     固顶 缔约过失责任
     固顶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
     固顶 专利侵权行为
     固顶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责任
     普通 什么是劳务派遣?
     普通 赠与合同及其特征
     普通 赠与合同的可撤销性
     普通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普通 附义务的赠与
     普通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普通 因违约赔偿损失责任
     普通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普通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混合赔.
     普通 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
     普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普通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
     普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普通 工伤假肢费
     普通 什么是注册商标
     普通 什么是抵押权
     普通 不得抵押的财产
     普通 抵押合同条款
     普通 抵押权设立
     普通 抵押权的从属性
     普通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
     普通 实现抵押权
     推荐 抵押清偿顺序
     推荐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转让.
     普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标志.
     普通 继承中的有限公司股权转.
     普通 离婚中的有限公司股权转.
     普通 强制执行中的有限公司股.
     普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标.
     普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
     普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收购制.
     普通 股东诉讼含义
     普通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
     普通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普通 什么是公司僵局
     普通 股东表决权委托制度
     推荐 房地产律师服务项目
     推荐 期房转让注意的问题
     推荐 二手房交易注意的问题
    最 新 推 荐
     固顶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
     固顶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
     固顶 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固顶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固顶 买卖合同质量违约
     固顶 违约金问题
     固顶 股东诉讼的四种情况
     固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固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
     固顶 缔约过失责任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股东诉讼的四种情况     3星级
    股东诉讼的四种情况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股东与公司的诉讼。此类诉讼应当说在股东诉讼中较为普遍,其又分成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种情况为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种情况为涉及公司股权收购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此类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善管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它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因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其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另《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此类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而采取的诉讼,也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内容。因为按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另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 下一篇文章: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区别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执业动态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法律服务网站长: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158号、市工商银行西30米)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