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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摘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    3星级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摘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3-20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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