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相 关 文 章
    德州房产律师
    德州婚姻律师
    德州辩护律师
    德州公司律师
    最 新 热 门
     固顶 交通事故赔偿风险提示
     固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固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普通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
     普通 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
     普通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赔偿.
     普通 交强险赔偿限额项目
     普通 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
     普通 山东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
     普通 交强险责任限额
     普通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交.
     普通 已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
     普通 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普通 特别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的.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
     普通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程序.
     普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普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先.
     普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
     普通 交通肇事罪
     普通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死亡、轻.
     普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普通 交强险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普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普通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
     普通 交强险对抢救费用垫付
     普通 交强险赔偿限额
     普通 撞车事故索赔程序
     普通 撞人事故索赔程序
     普通 交强险保险金的赔偿
     普通 山东省“互碰自赔”
     普通 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
     普通 扣押事故车辆等有关的物品.
     普通 检验、鉴定期限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普通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普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普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普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普通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摘录.
     普通 交通肇事逃逸
     普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
     普通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更多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    3星级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3-21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二)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三)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交通肇事罪

  • 下一篇文章: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